公告:欢迎进入到晋中兴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联系电话:

15935650189

最新法规NEWS
联系我们 CONTECTS
最新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法规

营业税纳税筹划

添加时间:2015-03-12 点击量:1436


介绍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等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企业的兼营行为、应税项目定价、混合销售和利用减免税政策等四个有代表性的纳税筹划做法,并对企业合作建房、建筑工程承包、分解营业额和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案例进行解剖,说明纳税筹划的做法。
   第一节营业税的纳税法规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言,营业税在我国实行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它以提供劳务服务收人为计税的主要依据,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一、营业税纳税入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具体情况是:(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行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权缴纳,分保人的分保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九个税目、三档税率,具体是:
   1.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
   2.对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3.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20%的税率。
   为了解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税率高低不同不好计算的问题,营业和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人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税收人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六、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的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施工企业合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人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
   八、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节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0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合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起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

上一篇:增值税纳税筹划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