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欢迎进入到晋中兴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联系电话:

15935650189

最新法规 PRODUCTS
联系我们 CONTECTS
最新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法规 > 最新法规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点击量:5799 添加时间:2015-03-04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总额的确定、扣除项目和不准予扣除的项目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企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等纳税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核算方法、资产评估增值、坏账损失、外币业务、预缴所得税、亏损弥补和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是:
   1.国有企业。是指生产资料或资产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个人所有,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同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是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现阶段,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有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人征税范围。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用和其他所得,亦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7.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其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实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1)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经营后,承租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比例税率3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即会计利润),如果不一致,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收入总额的确认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人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六、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中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指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指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指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如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七、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6.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回扣支出。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准备金。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
   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11.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
   12.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其他各项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人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八、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9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其准许弥补的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九、企业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许扣除项目金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按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税率
   (三)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税额
   (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十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免税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或者免税的,主要有以下项目: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人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1.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10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3.专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进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4.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至200412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单台5万元(工业企业为10万元)直接扣除。费用比上年增长10%的,费用按实列支外,经批准,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一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下一条: 税收法规和制度